郑州“抽梯坠亡案”行为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2018-01-31 1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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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抽梯坠亡案”行为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转载▼陈光武律师

郑州“抽梯坠亡案”行为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近日郑州“抽梯坠亡案”备受社会关注。今日,新京报又以《郑州城管抽梯事件死者家属获赔123万 涉事城管被移送》为题发表文章,称“郑州两名工人1月23日在楼顶安装广告牌时,因属违规施工,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要求拆除,并将施工现场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暂扣带走。随后,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报道还称“目前,涉事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处理,同时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经确认,被刑拘人员系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请大家注意这里的两个新闻点:一是抽走梯子的执法人员被免职、停职,涉嫌玩忽职守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二是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刘某刑拘。

一开始,新京报《......涉事城管被移送》的大标题令我一阵兴奋,认为涉案城管移送司法机关。仔细一看,凉了半截,移送司法机关的并非涉案城管,而是对死亡并无过错的设置广告老板。涉案城管只是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恐怕新京报的记者一开始听到消息也是同我一样的感觉,由惊喜转失望。否则,就不会说“经确认,被刑拘人员系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了。

真是奇葩,对死亡有重大责任的抽梯城管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倒把与死亡并无因果关系的广告老板抓了起了。这是什么逻辑?!

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已很清楚,无须讨论。而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必须明确。

导致安装工坠亡的主要原因,是安装工那架保命的专用梯子被执法城管抽走,而并非安装广告行为本身。无论安装广告行为是否合规,都与安装工的死亡无关!

关于抽走梯子行为的性质。

光明网今天也发表《“墙角抽梯式”执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署名文章,指出抽梯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认为应当追究的是滥用职权罪,本人不能赞同。

本案中,抽梯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安装工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抽走梯子,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安装工死亡,符合刑法第14条规定,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我们不能妄言抽梯行为人是希望安装工死亡结果发生的,那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撑。但放任是显而易见的。执法城管身为成年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智商正常,应当明知在这种情况下抽走梯子会发生什么结果,但仍然执意这么干。甚至不顾安装工人的一再请求,放任危险发生的主观故意明确。如报道所称,20岁的死者徒弟周某证:“我说了好多遍不要拿走梯子,对方也没听。”若此证言属实,这已经有直接故意嫌疑了。

在滥用职权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处理上,刑法不是都以滥用职权罪追责。比如刑讯逼供是滥用职权行为,但致人死亡后果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一是越权实施无权行为;二是不合理利用职务上的地位或职权实施法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案中的城管抽梯行为属于第二种情况。

该案中抽梯城管滥用职权的行为和一般的滥用职权行为,在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亦存一定差异。一般滥用职权行为它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而本案的执法手段是直接损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一般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主要是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等经济利益的损失,而本案采取抽梯手段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是导致他人生命权的丧失。

长期以来,各地城管滥用职权粗暴执法,已形成一道道不光彩的风景。中央和地方为遏制这种情况也频频出招,但收效甚微。希望通过此案的依法处理,严惩肇事者。能象郑州中院前几天处理“电梯劝阻吸烟致死案”一样,成为全国处理类似案件的标杆,从而有效遏制类似现象的发生,彰显法治正能量。

郑州“抽梯坠亡案”行为人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媒体玩弄文字游戏。看照片标题,谁被控制?抽梯城管还是广告老板?)

分类: 实情

所属版块: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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