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槽鸿茅药酒医生被取保候审离承认错案还有多远 
2018-04-17 2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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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鸿茅药酒医生被取保候审 离承认错案还有多远

分类: 财政经济 | 标签:鸿茅药酒 暴力经商 


三條

吐槽鸿茅药酒医生被取保候审 离承认错案还有多远

2018-04-17 18:21医患关系/专家

文丨晨雨(学者)

任侠家评曰:

(一)官商勾结,赤博上阵了。

(二)应立即立案,侦查利用公权力,暴力经商。

在舆论的持续关注下,“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终现转机。

今天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内蒙古检察发布关于“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情况通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听取了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的汇报,查阅了案卷材料。经研究认为,目前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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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安部官方微博也作出回应,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相关工作正在抓紧依法推进中。

尽管从官方的相关表态上,并没有判定这就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但是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联袂亮相,以及特定措辞“出声”中,不难看出此案有望出现幅度较大的转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关部门对医生谭秦东采取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前提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从内蒙高检认定看,目前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说,并没有达到逮捕的基本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6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既然逮捕尚未够格,变更强制措施也就顺理成章。尽管有关情况通报上并未列明,但从司法实践看,对于这类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况,基本上是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这类对人身自由限制较少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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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是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鉴于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要求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是应有之义。

当然,这种特定的诉讼活动也应依法推进。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尽管就此案而言,虽有上级检察机关的“定调”,但在补充侦查的情形下,还不能排除有其他的可能。如果“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当然,决定权掌握在检察机关手中,“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谭秦东医生被追究刑责的过程中,“跨省抓捕”的公安机关,也是不可或缺的“螺丝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并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于谭秦东医生网上“发声”,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以判定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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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谭秦东 图片来源:局面)

据界面新闻的有关报道,在内蒙凉城公安千里抓捕的过程中,律师确认鸿茅药酒方面有人全程参与,“一名高管全程陪同,一名司机从北京陪同到凉城县”。这种当地公司参与侦查的做法,显然违反刑诉法和公安部规定。公安部官微要求,“立即启动相关执法监督程序,已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未尝不是对职能行为的“监督”。当然,事实上存在哪些不当,还需进一步“核查”确认。

眼下,这起案件初现曙光,但具体走向尚须持续关注。如果经过公安部门的补充侦查,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由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错误”就属于“盖棺定论”,而相关的纠错追责程序也应随之启动。

如果谭秦东医生确属被错误追究,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就其被错误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数月之久,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侦查机关等申请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然,一旦确定错案,追责问责也不能止步。以此案而论,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情节后果,无论从专家视角,还是公众认知,都很难评判有追究刑责之必要。是否有厂商与司法机关的利益纠葛,是否有权力的不当介入,是否存在办案程序的错漏违反,是否有药监部门的失职失察等,还须深入调查核实,让真相“水落石出”,让责任人员受到追究,也让类似事件不再重演。

任何正义都应经得起法治熔炉的考验。在公众的质疑声浪中,“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转机初现,接下来便应展开补侦、核查等,依法检验办案过程,用正义回应公众呼声,重塑社会的法治信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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